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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打赢非工作时间工伤认定官司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5-29 11:0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经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这是目前许多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的一条重要原则。然而,这条实行多年的原则却被江苏省滨海县一位打工妻子改写,她的丈夫在下班回到家中4个小时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滨海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份决定书。2015年4月初,记者从审理此案的滨海县法院获悉,她的诉求得到了支持。
滨海县人社局认为,徐大永7月18日下午5时左右高血压发作不属于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突发疾病须经抢救,并有抢救的必要性,病情的突发性,通常表现为昏厥、休克等,突发疾病的病因和死亡病因应当一致。经调查,徐大永突发疾病的时间是2013年7月18日23时,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其家中,病因是脑干出血,这说明徐大永并未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顾启罗不认同滨海县人社局的这种说法。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视同工伤的认定中,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当然也包括丈夫徐大永患的高血压病,高血压动脉硬化是脑干出血的主要病因,脑干出血多由高血压导致基底动脉中央支破裂引起。因此,不能说徐大永脑干出血与高血压无关;徐大永7月18日下午5时左右发病,到经抢救7月19日中午转院途中死亡,没有超过48小时,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工伤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015年4月上旬,记者从滨海县人社局获悉,顾启罗及其子女获得了49万余元的工伤保险赔偿金、4万余元死亡丧葬费,其两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各获得980元工亡补助金,直到18岁成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