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来的“走出去”战略下,央企作为先行者,不断加大海外投资力度。央企境外资产的规模日益扩大,但央企的境外资产管理水平和监管力度却没有跟进。
对于大多数央企而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由境外机构负责,而国内的财务部门只能负责对境外资产进行静态管理。也就是说,资产实物管理权限和管理责任不得不由境外机构自身承担,这就对央企境外资产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缺乏有效的监管往往是导致境外企业频现严重亏损的重要因素。
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急需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在法律层级上规范央企的海外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的财务审计监管制度,在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交易、转移和处置等方面进行专门的跟踪管理,对央企的境外资产,实施全面的预算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通过财务手段加强对国有企业资金运营的控制,通过审计监督,保证央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加强审计跟踪督办,确保审计效果。
更为重要的,是要落实问责制度。对于因为决策失误,以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负责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使得相关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从而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相关人员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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