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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护人》谈起,法律不能被“民意”挟持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4-28 14:2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影片中,男主角表现出的“死磕派”律师风采令人影响深刻,使我不由得反思自己此前对国内“死磕派”律师所持的成见。
但我这里想说的并不是律师操守或死磕问题,而是法律的确定性和这种确定性保障的法律的尊严。影片中,学生们组成读书会分享书籍,原本当然是不会触犯任何罪名的,但当权者为了政治目的,非要将他们打成赤色分子不可。于是他们采取了什么手段呢?是的,老掉牙的刑讯逼供。当权者并没有修改法律,或者临时出台一个类似“组织读书会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意识形态,危害了国家安全,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处理”的司法解释,而仅仅采用了刑讯这种简单粗暴的手段,这才给辩护人提供了据法力争的机会。其实从影片来看,80年代初的韩国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健全并且稳定,当辩护人大声援引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的时候,当辩护人反复强调程序正当性、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当辩护人振聋发聩地喊出“国家权力由国民产生,国家即国民”的时候,法官、检察官和实施刑讯的警察证人居然哑口无言,无可奈何。以我狭隘的惯性思维和遍览国产片的低劣品味,我原本以为他们听到这么高大光荣正确的言论会扑哧一笑来着。其实从辩护人和警察证人双双眼含热泪相对嘶吼的一幕来看,他们都是有信仰的,都爱国爱党,都信仰既成确定的法律,只是所处的位置和角度不同而导致屁股决定脑袋罢了。为什么他们眼里常含泪水,因为他们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法律既然成为法律,就必须要有确定性,这样才能引导民众规范行为,让他们认识到何为合法,何为非法,并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会获得法律怎样的评价,违法行为会得到怎样的惩戒。在某种意义上,我是“恶法亦法”理念的拥护者,当然前提是这个“恶法”指的并不是反人类、独裁或完全没有统治基础的法,而指的仅仅是不完善的、有瑕疵的良法。我们国家的基本法律是人大制定的,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尽管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合理、不完善和明显滞后的条款,导致了像张明宝只能被判7年这样广大人民都不愿接受的情况,但由于现行法律这就这样规定的,所以司法机关必须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这个个案作出判决。如果人民群众觉得这一条要改,例如之后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那就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刑法,对修改之后发生的案件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来处理。总之,坚决不能因为汹涌澎湃的网络“民意”而妥协,被舆论挟持失掉了对法律底线的坚守和对法律尊严的维护,出于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而对个案适用法律作出折中和让步,甚至临时出台司法解释来使这种妥协和让步看起来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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