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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是否应当由企业承担?-韩鲜叶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4-16 11:3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是否应当由企业承担?-韩鲜叶
审判机关: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城民初字第3331号
案件事实:
2013年2月25日,王某到青岛某用品有限公司处发泡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2014年4月,公司为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类别为企业正常退休。2007年9月14日,王某补办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城夏(2007)0700xx号,王某系独生子女父母。
律师意见:
王某只生育一个子女,属于独生子女父母,且属于企业退休职工,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的规定应当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待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是对职工的一种奖励,只要符合条件即可领取,与工作时间长短无关;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劳动者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支持其主张,王某提交退休证、独生子女证各1份,证明王某系独生子女父母,于2014年4月份退休。
裁判结果: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王某系独生子女父母,享有独生子女优待,青岛某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为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此公司应为王某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故公司应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2806.40元(42688元×30%)。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韩鲜叶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院专业。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过大量的民商案件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人身损害及刑事辩护等领域,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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