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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刘祥琴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4-16 11:3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工伤赔偿案-刘祥琴
审理机关:城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504号裁决书
主办律师:刘祥琴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8日,申请人姬某上班期间在工作中被机器砸伤右手,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日做出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16】第CY0009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3月7日做出青劳伤鉴字【2016】第 00779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为柒级伤残。
申请人仲裁请求:
1、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16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520元、医疗费3822.86元、后续治疗费40000,护理费519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元,交通费1000元,经济补偿金1967.95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05元,以上共计256508.84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展鑫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青岛市城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2月1日做出青城人社伤认决字【2016】第CY0009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将该事故认定为工伤,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3月7日做出青劳伤鉴字【2016】第 007799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为柒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1、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2、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166.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1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520元、医疗费3822.86元、后续治疗费40000元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护理费519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0元,交通费1000元,经济补偿金1967.95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05元。
刘祥琴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广州高校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多年,富有丰富的法律功底。且曾任广州某上市外资企业法务部助理工程师职务,常年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刘祥琴律师为人真诚正直、思维缜密、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流。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长业务:公司法务、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借贷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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