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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
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
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焦斐斐, 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办事认真负责,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在处理问题上,善于观察,注重细节,真正做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灵活运用诉讼和非诉方法,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电话:1378988893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国际商务港404-408、517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465860576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675320531。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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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伪造签字最终判决支持赔偿-夏珊珊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4-16 11:2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伪造签字最终判决支持赔偿-夏珊珊
审判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城民初字第4001号
主办律师:夏珊珊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永飞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永飞某公司诉请被告刘某某1、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4月1日至4月16日工资2528.73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双倍工资35000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鉴定费22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被告负有管理义务,故关于被告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交的工资条显示其入职时间为2013年8月5日,原告对此不认可,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被告入职时的入职登记表或招工登记表,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在原告处入职时间为2013年8月5日。被告称其离职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原告对此不认可,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2013年8月份至2014年4月份的考勤记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在原告处离职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被告称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为此提交的2013年8月份至2014年2月份工资条亦显示其上述月份应发平均工资数额为5020.05元,原告对此不认可,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2013年8月份至2014年4月份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亦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在原告处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原告未支付被告2014年4月1日至4月16日工资属实,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上述期间工资2528.73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于2013年8月5日到原告处工作,原告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本案原告最迟应于2013年9月4日前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按月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500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仲裁提交的劳动合同经司法鉴定非被告所签名,由此产生的鉴定费2200元依法应由原告承担,且原告在仲裁庭审时亦表示同意支付该鉴定费,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仲裁裁决未支持被告主张的经济赔偿金10000元,被告对此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结果的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所诉无事实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一、原告青岛永飞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小明2014年4月1日至4月16日工资人民币2528.73元。
        二、原告青岛永飞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小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35000元。
        三、原告青岛永飞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小明鉴定费人民币2200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永飞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夏珊珊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娴熟的办案技巧,拥有优秀的庭审驾驭能力,能充分发掘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因素;对各项法律规定有过系统专业的研究,办理过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对民商法律做过深入研究,擅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及企业顾问等,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做事原则,认真负责的做事态度,严苛谨慎的做事风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及法官的认可,得到一致肯定。
咨询电话:159 6557 2803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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