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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筹备阶段拖欠工资,应向谁主张权利?-宁春竹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4-16 11:2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分公司筹备阶段拖欠工资,应向谁主张权利?-宁春竹
一个地区分公司的筹备阶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起始阶段,此时加入的员工,如果公司发展顺利,往往都会成为“元老”级别的员工,所以很多筹备阶段的公司会以此鼓励年轻人,但是如果分公司一旦筹备失败,则此时就出现了尴尬的问题,筹备期间的相关劳动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
【案件经过】
2016年3月,云南某公司委派员工王某到青岛筹建分公司,王某先后面试了李某等10人到青岛分公司工作,基本工资3000元到6000元不等,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工资拖延不发,直到有一天王某忽然离开青岛,分公司还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便已经人去楼空。李某等10人通过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找到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的郝洪超律师、宁春竹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郝律师与宁律师经过分析讨论后认为,分公司未成立,相关拖欠工资、投缴保险等责任应该由云南总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对云南总公司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后又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方的意见,确认了几人与云南总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且承担相关拖欠工资等责任。
【案件评析】
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来看,筹备中的公司不具备用工资格,即无法办理相关的社保等手续,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也就是说,筹备中的公司虽然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但发起人应是用工主体。简单地说,如果发起人是企业法人,则被雇佣的员工与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的调整,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待筹备公司正式成立后再转入新公司,解除之前与股东方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与已成立的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关系。本案中,分公司的发起人为云南某公司,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其委托王某建分公司,聘请人员均为云南总公司直接用工,总公司与他们形成劳动关系,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责任。
宁春竹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刑事辩护、民事侵权专业律师。宁春竹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待人诚恳,工作认真负责,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的办案宗旨,执业以来,办理诸多离婚继承、买卖合同、刑事辩护、侵权等各类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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