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劳动争议 >
因职工旷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一定合法-曲海龙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4-16 11:2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因职工旷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一定合法-曲海龙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4年1月到高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高能公司为刘某缴纳五险。2016年10月8日,刘某产假到期,但因身体原因未能到公司工作,刘某到医院检查后,医院出具建议休息一周的病假条,刘某让其丈夫将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病假条原件送至高能公司,前后多次通过此方式,刘某请病假近一个月。2016年11月某天,刘某的丈夫再次向高能公司交假条时,高能公司给刘某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刘某连续旷工近一个月,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认为其已经向公司交了病假条以及病例,不属于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高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过程中,公司辩称从未收到刘某的病假条,故不认可刘某请病假,刘某属于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此案高能公司依据刘某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高能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且规章制度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其次,高能公司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已向每一位员工公示,员工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最后,高能公司还需要举证证明刘某确实存在旷工情形,且旷工天数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高能公司依据刘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此案,经仲裁委审理后,因刘某无法证明确实已经向高能公司请过病假,故认定刘某属于旷工。但高能公司未能证明其规章制度已向刘某公示,刘某已经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该规章制度对刘某无效,高能公司因刘某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高能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曲海龙律师系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部门副主任,法学学士,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后即进入人民法院工作,从事审判业务多年,审理大量民事纠纷案件,积累丰富的诉讼经验。进入律师行业以来,以真诚的态度、敬业的精神、专业的品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合同、公司法务、劳动争议、侵权、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提供诉讼和非诉代理服务。
咨询电话:139 6429 4961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
青岛城阳律师,城阳刑事律师,城阳法律顾问律师,城阳交通事故律师,城阳离婚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城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