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争议纠纷-纪颖颖
审判机构:城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案号:青城劳人仲案字【2018】第923号
主办律师:纪颖颖
案情简介:
员工王某于2016年9月1日到青岛某企业工作,担任策划专员。单位给王某办理了就业手续,但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从2016年11月开始缴纳了社会保险。王某工资不固定,提供证据显示月均工资不到4500元,2018年5月王某因对单位不满离职,希望律师对其劳动纠纷提供法律帮助。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490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500元;
四、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9000元;
律师认为:
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义务,被申请人应从员工入职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从2016年9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从2016年11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王某在单位工作1年8个月,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离开单位,故单位应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庭审中单位主张王某工资4500月,应支付经济补偿9000元。《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王某在单位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折算应享受3天的带薪年休假。
仲裁委裁决:
一、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9000元;
二、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9000元;
三、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1241元;
四、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
纪颖颖律师,中共党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
职律师,本所行政部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 6986 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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