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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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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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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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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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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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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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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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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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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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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自动离职一案-蓝恭佳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4-03 14: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隋某自动离职一案-蓝恭佳
审判机关: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南劳人仲案字〔2018〕第405号
主办律师:蓝恭佳

案情简介:
        隋某于2017年4月6日入职公司处从事业务二部业务经理工作,工资为5500元/月。工作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后隋某自动离职

隋某诉讼请求:
        1、请求公司支付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
        2、请求公司支付隋某2017年夏季防暑降温费560元。
        3、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仲裁认为:
        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九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人事关系、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庭审中公司未就其与隋某解除劳动合同提交证据,应视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公司应向隋某支付的赔偿金为11000(5500元×2)元,因隋某主张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故本委对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隋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防暑降温费,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的规定, 公司应当支付隋某2017年的防暑降温费。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向隋某发放了2017年防暑降温费。因隋某的岗位属非高温作业人员,其2017年的防暑降温费为560(140元×4)元,隋某主张数额未超出法律规定,故本委对隋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防暑降温费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之规定, 公司应当为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本委对隋某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仲裁裁决:
        一、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一千元整。
        二、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隋某支付2017年防暑降温费五百六十元整。
        三、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蓝恭佳律师,中共党员,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部门主任,半岛都市报“最具读者口碑的好律师”,找法网首席律师。蓝恭佳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其带领的精英团队按照“一人接案,集体研究、分工协作”的方针,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蓝恭佳律师在多年的执业中创造了优异的成绩,代理各类案件几千件,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受到了主管部门、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蓝恭佳律师所属的运策所的主要业务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个诉讼和非诉讼领域,特别专长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公司法务、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 6986 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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