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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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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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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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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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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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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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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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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积极处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8-04-18 10:3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积极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2010年2月1曰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当月工资。2010年3月31曰张某要求某公司加薪,某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从2010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张某于2010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2010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 未发放工资。为此,请求裁决:1、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2、某公司支付拖欠2010年4月、5丨 月的工资人民币4000元及25%的赔倍金1000元;3 、某公司支付2010年2月至5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4、某公司支付2010年2月、3月期间的加班费 2000 元。
某公司在庭审过程中辩称:1、双方从2010年4月起已订立劳动合同。2、张某的工作是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3、2010年3月31日要求公司增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张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辞职,自2010年4月1日起再未上班,公司多次要求张某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张某置之不理。故不存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以及2010 年4月、5月的工资。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2010年5月31日起解除;2、某公司支付张某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2000元、2010年4月和5月生活费1022元;3、张某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不辞而别的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的处理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虽然此案经调解结案,但其中涉及的问题应引起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足够的关注,双方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解除时的义务。
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则需要按照员工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在解除劳
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规定执行。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 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还应当办理工作交接,若有关于 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约定,还应遵守相关约定。否贝,劳动者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对不辞而别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处理。用人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时间。但实践中,有的员工不履行任何手续,不辞而别。针对该情况,用人单位应积极、妥善的履行管理职责,应根据其规章制度,尽快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作出处理。用人单位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等材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用人单位及时履行了 以上程序,可以避免因未及时对劳动者劳动关系作出处理而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 郝洪超律师就职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劳动争议事务研讨小组负责人,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知识产权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纠纷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电话:18766299218,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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