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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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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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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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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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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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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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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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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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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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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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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能反悔吗?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7-11-21 08:3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能反悔吗?
 
来源:山东高法
【案例】
    2012年7月,张某到L公司工作。8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的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18日,张某提出离职申请,L公司同意张某离职。2014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L公司)乙(张某)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2> 乙方应配合甲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结工作交接。
  <3> 甲方在工作交接办结后与乙方结算剩余工资、开具离职证明,并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13200.50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未结算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乙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4> 甲、乙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
  <5>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L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张某账户支付了13200.50元。同日,张某完成离职交接工作,L公司向张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随后张某又觉得吃亏了,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要求L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13694.43元。
 
结果
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解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以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就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张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1、张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张某认可与L公司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领到补偿后又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差额,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双方约定的“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金13200.50元,该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未结算的加班费等各项费用”、“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尽管按规定计算,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略高于实际得到的数额,但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故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庭审中,张某主张公司对其存在胁迫行为,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张某应对L公司胁迫其签订《协议书》提供证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故仲裁委对张某的主张不予采信。
 
【案件启示】
  仲裁实践中,有些劳动者为了先拿到补偿,往往没考虑清楚就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事后又后悔,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其主张很难再得到支持。
建议劳动者在签署有关文件前,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员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自己不能接受的不签字,避免出现上述案件的情况。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刘祥琴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广州高校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多年,富有丰富的法律功底。且曾任广州某上市外资企业法务部助理工程师职务,常年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刘祥琴律师为人真诚正直、思维缜密、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流。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长业务:公司法务、房地产、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借贷纠纷等。咨询电话:18561472239,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国际商务港406室(城阳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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