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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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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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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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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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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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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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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工旷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一定合法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7-10-30 08:4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因职工旷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一定合法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4年1月到高能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高能公司为刘某缴纳五险。2016年10月8日,刘某产假到期,但因身体原因未能到公司工作,刘某到医院检查后,医院出具建议休息一周的病假条,刘某让其丈夫将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病假条原件送至高能公司,前后多次通过此方式,刘某请病假近一个月。2016年11月某天,刘某的丈夫再次向高能公司交假条时,高能公司给刘某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刘某连续旷工近一个月,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刘某认为其已经向公司交了病假条以及病例,不属于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高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过程中,公司辩称从未收到刘某的病假条,故不认可刘某请病假,刘某属于旷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此案高能公司依据刘某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高能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且规章制度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按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其次,高能公司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已向每一位员工公示,员工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最后,高能公司还需要举证证明刘某确实存在旷工情形,且旷工天数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高能公司依据刘某旷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均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此案,经仲裁委审理后,因刘某无法证明确实已经向高能公司请过病假,故认定刘某属于旷工。但高能公司未能证明其规章制度已向刘某公示,刘某已经知晓规章制度的内容,该规章制度对刘某无效,高能公司因刘某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高能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 曲海龙律师,法学专业毕业,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执业以来代理众多民商事纠纷,取得良好的效果,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本着务实、优质、高效的理念为你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电话:1396429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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