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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前已发放所拖欠工资,劳动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7-09-27 13:2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离职前已发放所拖欠工资,劳动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李某自2008年2月起入职新光公司。因XX市政府对电镀企业进行环保整治,自2015年9月1日起,新光公司的工作场地由XX市云阳镇横塘恒兴工业园区搬迁至XX市丹北镇埤城电镀整治环保园区。自9月18日起,李某未再去新光公司工作,并于10月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因新光公司搬迁新址、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保,要求解除与新光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新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新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XX,当月工资下月发放。7月至9月的工资共计9805元,李某主张新光公司已迟延发放。新光公司主张,公司已于9月11日发放了7月的工资。8月、9月的工资,公司也已分别于9月30日、11月9日发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新光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凭证,2015年7月工资已于9月11日发放,新光公司确属迟发,但延迟时间约十日,且在李某离职前即已发放。也就是说,李某离职前,新光公司并未拖欠李某任何工资,故李某以新光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要求新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理由不成立。李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释法】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与工资支付日,并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同时,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周期与工资支付日,并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新光公司迟延发放工资的事实是很清楚的,但争议的焦点是,在李某离职前新光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所拖欠的工资,这种情形下李某还能否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新光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新光公司与李某的约定,李某当月的工资在下个月发放。但新光公司在9月11日才向李某发放7月的工资,事实上确实已经构成了拖欠。但是,李某的离职时间是9月18日,即在李某离职之前新光公司已经向其发放了所拖欠的工资。也就是说,在李某离职之前,公司拖欠其工资的违法情形已经消失,李某已经丧失了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的事实依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要求新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依法无法得到支持。
【实务建议】
工资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或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工资的项目、标准及调整办法、支付周期和日期等内容,并建立工资台账和制作工资清单。同时,企业还应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与工资支付时间等内容,并按约定的支付日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青岛城阳律师简介】温军礼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劳动仲裁、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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