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王某在公司工作了1年,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期满后一直在单位工作,单位尚未提出异议。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而未续签劳动合同,属于“过期合同”问题,双方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属于“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情形。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及时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务争议】
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还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但对于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点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合同到期后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1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不能有1个月的宽限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的第一天。因为有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因此,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续订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地方司法实践,《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7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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