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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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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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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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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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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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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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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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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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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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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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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伪造解除合同证据被认定无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6-30 07:2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用人单位伪造解除合同证据被认定无效
城阳区律师   城阳劳动争议律师  城阳法律顾问律师  郝洪超律师  18766299218
    李某于2016年3月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李某无奈自行申请认定工伤,索要赔偿。因用人单位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李某需首先申请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请求中李某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自2015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在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提交了一份收条,证明双方之间已无任何争议,不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李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该份收条系用人单位伪造,不应予以采纳。具体意见如下:
    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事项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该份证据的真实情况是被申请人派人到申请人家中给其送2016年3月份工资,被申请人拿着写好的收条让申请人签字,当时收条上的内容只有“今收到青岛卡曼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份工资:叁仟玖佰壹拾伍元整(3915元),收款人:空格,时间:空格”申请人见被申请人只是送工资,而且收条上也没有其他内容,就收下工资并在收条上签字。至于收条后面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无任何争议纠葛”系被申请人在离开申请人家后自行添加的。该份收条除申请人签字外其余内容均出自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人之手,而且形成时间相差甚微,导致该份收条无法鉴定真伪。被申请人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该份收条的形成时间是2016年4月28日。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发生工伤,至今尚未治疗完毕,而且还在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人在2016年4月15日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在申请人尚在工伤治疗期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赔偿尚未处理、而且已经提起仲裁的情况下,申请人是不可能签署“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无任何争议纠葛”的收条的。
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认定该份证据无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最终,结合李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仲裁委依法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收条认定无效,依法不予采纳。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代理律师:郝律师 18766299218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用人单位伪造证据败诉 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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