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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伪造解除合同证据被认定无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6-30 07:2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用人单位伪造解除合同证据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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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6年3月在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拒绝赔偿。李某无奈自行申请认定工伤,索要赔偿。因用人单位没有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李某需首先申请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请求中李某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自2015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在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提交了一份收条,证明双方之间已无任何争议,不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李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该份收条系用人单位伪造,不应予以采纳。具体意见如下:
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事项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1、该份证据的真实情况是被申请人派人到申请人家中给其送2016年3月份工资,被申请人拿着写好的收条让申请人签字,当时收条上的内容只有“今收到青岛卡曼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份工资:叁仟玖佰壹拾伍元整(3915元),收款人:空格,时间:空格”申请人见被申请人只是送工资,而且收条上也没有其他内容,就收下工资并在收条上签字。至于收条后面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无任何争议纠葛”系被申请人在离开申请人家后自行添加的。该份收条除申请人签字外其余内容均出自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人之手,而且形成时间相差甚微,导致该份收条无法鉴定真伪。被申请人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2、该份收条的形成时间是2016年4月28日。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发生工伤,至今尚未治疗完毕,而且还在停工留薪期内;申请人在2016年4月15日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在申请人尚在工伤治疗期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赔偿尚未处理、而且已经提起仲裁的情况下,申请人是不可能签署“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无任何争议纠葛”的收条的。
综上,请求仲裁委依法认定该份证据无效,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最终,结合李某提交的其他证据,仲裁委依法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收条认定无效,依法不予采纳。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代理律师:郝律师 18766299218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用人单位伪造证据败诉 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