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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劳动律师:职工暂住证可以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6-30 07:1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城阳劳动律师:职工暂住证可以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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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自2007年5月至2015年5月在某游艇制造公司工作。期间只签订了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劳动合同,缴纳了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2015年6月刘某离职,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交2007年5月至2014年5月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刘某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保险,因刘某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的时间段没有劳动合同的等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随要求刘某先行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依法裁决刘某与用人单位之间自2007年5月-2015年5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该份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查实,2007年5月-2009年5月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形式系银行打卡,对该段时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法否认,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因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法否认。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2009年6月-2014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刘某提交三份暂住证予以证明双方在该段时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三份暂住证上载明刘某的用人单位系某游艇制造公司,用人单位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暂住证上的工作单位是刘某自己向公安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出具任何证明材料,为证明其主张,用人单位提交财务报表证明用人单位在该段时间没有刘某的工资发放记录,因此双方在该段时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确认在该段时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刘某对该份判决不服,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件。
在二审中,代理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证据系刘某提交的三份暂住证,经核实该三份暂住证系用人单位为其全体外地职工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的,并非刘某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在该段时间公安机关要求本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为本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得知该情况后,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到公安部门调取该三份暂住证的办理档案。经法院依法调查在改段时间用人单位不止为刘某一人办理了暂住证,而且为其雇佣的全体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了暂住证。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提交了暂住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相较于游艇制造公司,刘某处于证据优势的地位,游艇制造公司对此亦无任何证据加以反正,故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依法改判刘某与游艇制造公司自2009年6月-2014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拿着最终胜诉的终审判决,刘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最终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中刘某如愿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了社会保险。
代理律师:郝律师 18766299218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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