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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任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刑辩律师,青岛法律管家网首席法律顾问,青岛市资深律师,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知识产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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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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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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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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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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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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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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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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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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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磊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调解中心主任,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各类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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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劳动律师:职工暂住证可以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6-30 07:1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城阳劳动律师:职工暂住证可以确认劳动关系

 
城阳劳动争议律师  城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郝洪超律师   电话 18766299218

      刘某自2007年5月至2015年5月在某游艇制造公司工作。期间只签订了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劳动合同,缴纳了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2015年6月刘某离职,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交2007年5月至2014年5月之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予以拒绝,刘某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保险,因刘某要求补交社会保险的时间段没有劳动合同的等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随要求刘某先行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依法裁决刘某与用人单位之间自2007年5月-2015年5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该份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查实,2007年5月-2009年5月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形式系银行打卡,对该段时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法否认,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因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法否认。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2009年6月-2014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刘某提交三份暂住证予以证明双方在该段时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三份暂住证上载明刘某的用人单位系某游艇制造公司,用人单位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暂住证上的工作单位是刘某自己向公安部门申报,用人单位未出具任何证明材料,为证明其主张,用人单位提交财务报表证明用人单位在该段时间没有刘某的工资发放记录,因此双方在该段时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确认在该段时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刘某对该份判决不服,依法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委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件。

         在二审中,代理律师发现本案的关键证据系刘某提交的三份暂住证,经核实该三份暂住证系用人单位为其全体外地职工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的,并非刘某自行到公安机关办理,在该段时间公安机关要求本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为本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得知该情况后,代理律师申请法院到公安部门调取该三份暂住证的办理档案。经法院依法调查在改段时间用人单位不止为刘某一人办理了暂住证,而且为其雇佣的全体外来务工人员办理了暂住证。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提交了暂住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相较于游艇制造公司,刘某处于证据优势的地位,游艇制造公司对此亦无任何证据加以反正,故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依法改判刘某与游艇制造公司自2009年6月-2014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拿着最终胜诉的终审判决,刘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最终在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中刘某如愿要求用人单位补交了社会保险。
代理律师:郝律师 18766299218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二审改判 暂住证确认劳动关系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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