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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统计表—青岛城阳郝洪超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1-14 16:1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企业职工各种假期统计表—青岛城阳郝洪超律师
1、女职工产假
98+60=158(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晚育增加60天)
哺乳期:每天一小时至周岁
女职工三期
孕期:怀孕期间;产期:产后90天;哺乳期:满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2、婚假
(1-3)+14(谁符合条件谁休)
3、丧假
1-3(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4、医疗期与病假工资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
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累计病休时间 6 12 12 15 18 24 36
病假工资或
疾病救济费 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的70%病假工资;
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带薪年休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失业金
领取失业金的标准:2015年7月1日后,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50元。
领取失业金的时间
缴费时间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8年 9年 10年 10年以上
领取月数 3 12 18 24
青岛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防暑降温费
鲁劳社[2006]44号 2006年8月16日发布 2006年6月开始
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 2 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鲁人社发〔2015〕45号 2015年7月29日印发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