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1-11 08:5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2014年2月至5月间,李某等31名河南籍农民工与青岛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1人被编入胡某班组,在黄岛区从事建筑劳务工作。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该劳务公司应支付给李某等31人劳务费共计352485元。然而当李某及其他30名农民工签完全部35万余元的工资表,意味着公司已结清工资款后,该劳务公司的负责人吴某却说:“只能给你们20万了”。李某等人随后收到了吴某给的近20万元的工资,但剩下的却没了着落。
李某等人与吴某进行交涉,但吴某坚决不发剩下的工资。无奈之下,李某写下“今欠班组所有工人工资17万元整”的欠条一张,并让胡某做见证,在欠条上签了名字。2014年5月29日,因担心17万元血汗钱无法要回,李某代表31名农民工选择报警。2015年3月16日,李某等人向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5年7月14日,律师代李某立案起诉,请求黄岛法院判令被告某劳务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庭审中,该劳务公司欲追加胡某为共同被告,法院未予受理。被告某劳务公司辩称,其不欠原告款项,本案是原告与第三人胡某的欠款纠纷,与其无关。对此,原告律师利用被告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辩驳,原告等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被告是向原告付款的义务主体,而不是第三人胡某,20万元的收到条,恰恰证明被告未履行全额支付工资的义务。近日黄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青岛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李某等人工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7万余元。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