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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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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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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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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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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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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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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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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行参保年限能否计入年休假工龄—郝洪超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2-04 09:4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个人自行参保年限能否计入年休假工龄—郝洪超律师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日期:2015-09-01
  案情:
  王女士是北京某仪器公司人事经理。2015年1月份, 仪器公司招聘了一名外地员工关某。 由于关某以前未在北京参加社会保险, 公司在其入职后办理了北京的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5年8月, 关某向公司提出要休年休假。 王女士认为, 关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还不到1年, 不具备申请年休假的条件。 但是关某提出, 自己在来北京之前, 曾以个人名义在湖南老家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 并提供了个人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记录显示, 关某的个人缴费年限已经连续5年。 因此, 关某主张自己有权请5天的年休假。
  那么, 个人自行参保年限能否计入年休假工龄?
  点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3条进一步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
  这里的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根据人社厅函 〔2009〕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1条之规定,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据此,职工连续工作1年 (既包括自然年, 也包括周期年)以上的, 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而这里的连续1年以上又包括3种情形: 一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二是在外单位工作1年以上, 三是外单位与本单位工作连续相加在1年以上。 特别注意的是, 这里的1年以上是以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前提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4条进一步规定: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据此,职工能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与其工作时间的长短有关, 而工作时间同样包括本单位以及外单位的工作时间。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规定: “累计工作时间, 包括职工在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 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 (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 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 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根据这一规定, 认定工作时间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工作的时间必须是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是提供劳动的方式是全日制工作。 换言之, 非全日制劳动者是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
  累计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有3种: 一是档案中记载的员工的工作时间, 例如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中认定的员工工作时间。二是单位缴纳社保费的记录。根据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社会保险缴费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单位与职工共同参保; 二是个人自行参保。 而个人自行参保显然是不能认定为有 “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 的。 三是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例如,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但是劳动者能够通过劳动合同证明已经与该单位发生了工作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年休假的工作时间。
  综上分析, 个人自行参保仅凭个人的缴费记录是不能主张认定为年休假工作时间的, 但是如果自行参保的个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个人参保期间正在与某一用人单位发生全日制劳动关系的, 可主张认定为年休假的工作时间。 本案中, 关某如果不能就其曾在其他单位工作提供足够的证明,是不能申请年休假的。
文章网络来源:http://www.clssn.com/html1/report/13/765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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