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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重大事故,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12-04 08:5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谎报重大事故,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迟某到某交运集团从事驾驶员工作,N路车运行中迟某给车队队长打电话,称其在“车站撞死一行人,车上乘客都在打电话报警和生活热线。车队按流程上报分公司,分公司启动安全应急预报,查看监控,拨打该司机手机,但迟某和车辆均联系不上,处于失联状态。同时分公司安排全体安全管理人员赶赴N路车的行车路线,未发现迟某所称事故现场和车辆,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110,120,122,经多方确认没有公交车发生事故,到18时,监控中心监控到该车信号,显示该车已返回即将到达终点。工作人员找到迟某询问经过,迟某谎称“撞死人后自己赔偿70万私了了”车队调取了N路车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在途中,迟某只是拿手机下车2分钟,一路正常,并未发生事故。后期公司以该职工视交通安全,行人如儿戏,极其不负责任,无中生有地编造交通死亡事故并谎报欺骗领导,误导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启动应急预案和信息上报程序,出动车辆、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救援,恶意干扰运营安全管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公司职工奖惩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迟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迟某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撤销《关于解除迟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王萍律师点评:如何正确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日常生产活动中很多职工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仲裁委对迟某的存在谎报事故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单位未提交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故不支持,故单位未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可以制定详尽的规章制度,并经职工签收。
法律规定: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