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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赔偿、待岗、不定时工作制、社会保险问题—王萍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7-17 14:5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试用期约定赔偿、待岗、不定时工作制、社会保险问题—王萍律师
案例:武某某2014年5月10日进入青岛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月工资4500元,工作时间早7:30-晚6点,休一天,未缴纳社保。后2014年10月未去上班,至2015年1月到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本所王萍律师接受委托提起仲裁。
本案诉请:
1、违法约定的适用期赔偿金4500月,2、2014年10月、11月、12月工资140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22元;4、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7319元,法定休息加班工资15171元;5、2014年防暑降温费320元。
本案焦点:
1、合同的试用期虽然武某某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相同但仍属于违法仍需支付;
2、虽自2014年10月武某某不再上班但因单位原因导致待岗需支付工资;
3、一般情形下加班工资很难主张,但如有充分证据可以,此案虽合同约定不定时的工作制,但实行这种不定制的需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4、本案单位主要未交保险原因是因武某某强烈要求不交保险,老家有保险,请求转化为工资,但仍不能免除其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