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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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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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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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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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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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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要随便签承诺,否则承担不利后果—韩维利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7-17 14:1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员工不要随便签承诺,否则承担不利后果—韩维利律师

小许是一个80后小伙,杭州人,在一家园林建筑公司当工人。2012年,他工作时受伤,随后便走上了索赔之路,但却屡遭碰壁。公司每次都会拿出一份材料,上面表明放弃劳资等权利,还有小许的签字画押。这是怎么回事呢?
要拿钱,先签字

小许说,他从2009年11月就在这家园林公司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2012年2月21日,他在余姚工地上发生工伤后住院治疗,直至2013年2月6日出院仍未愈。

“公司不但否认工伤,不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间任何费用,还乘人之危于2014年3月4日无理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7月21日,当小许要求支付2009年11月2日至2014年7月20日含每周六不休息上班的加班费时,公司虽同意支付2万元,但说要在公司打印出来的收条上签字画押并认可收条中“承诺放弃对该单位一切劳资、社会保障、住院公积金及其他一切诉讼权利,今后与该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的条款内容后才能拿钱。

小许说他当时为进一步看好手伤不留残疾,也未多加考虑就签名画押了。
接下来,2014年8月11日,小许说公司又乘他急需用钱并以马上就能拿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诱,要求他承诺提早于2014年3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早已放弃权利为由要求他再次在收条上签名认可放弃相关权利。
“由于我当时仍认为拿钱看伤要紧,故又在该收条上签了名。但没想到后来他们对我的工伤既不依法申报,又派人诱骗我不要去自报,造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在内的30余万元损伤无处着落。”
糊涂签的承诺,让索赔碰壁

小许曾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仲裁,但这两张签了字的收条都成为了“障碍”。这回他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他表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张收条应该是无效的,因为自己被公司乘人之危并违反有关社会保险缴纳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胁迫下的无奈之举,属于免除了公司法定责任,剥夺、排除了原告权利的无效合同。
被告则表示,2014年3月2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就已经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并于当月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至于两份书面文件名为“收条”,其内容是原告对原、被告之间已发生的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确认。

“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受过一定的高等文化教育,完全可判断相关客观事实,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的文书材料具有很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及说服力,系其意思自治的行为,其完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我国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

另外被告律师还认为:该二份收条,形成于原、被告已经终结劳动关系之后,已无身份隶属关系,不存在不平等的情形。且该二份收条并不是合同,也并未违反我国任何一条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
法律人士:收条上的承诺具有约束力

法律人士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本案中,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4年3月2日解除。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1306元,并在2014月8月11日的收条中载明:“本人今后与该单位无涉并放弃对该单位一切劳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一切的诉讼权利。”,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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