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6-19 16:0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阿伟于2013年9月入职龙门永汉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但阿伟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为阿伟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1月7日19时05分,阿伟因交通事故受伤,送至医院治疗,住院7天花去医疗费21845.58元。2015年1月19日,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须一次性支付阿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约91790元。
然而,公司方对这一仲裁结果并不服,2015年2月2日,公司方向龙门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判决不需支付上述赔偿项目。原因就在于,公司当初并未为阿伟购买社保,是阿伟书面要求公司不用为其购买社保,且阿伟已参加农村医保,不能双重参保。
日前,这一劳动纠纷案件在龙门县法院永汉法庭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阿伟在工作期间受伤,经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且社会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性质、目的不同,两者之间不是矛盾的关系。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