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6-19 15:5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黄某于2013年5月进入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2013年10月,黄某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后辞职。2014年2月,黄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公司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建立劳动关系至少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不论是否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均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内是否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确定试用是否属于用工。
试用也是有报酬的劳动,试用期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也要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所以试用属于用工。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从试用之日起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既然从试用之日起,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理应支付。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