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6-11 14:5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55岁的三台人刘某,22年前在四川某电力公司上班8年,是一名挖掘机操作工。2013年,他被查出是矽肺三期。当年,绵阳市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但是,该公司认为刘顺已离职22年,过了诉讼时效,并且不能证明所患职业病与用工单位有直接关系,将绵阳市人社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绵阳市中院了解到,经过一审二审,由于公司举证不能,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已和刘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51万元。
审判法官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法庭辩论时,一直表示刘顺在部队服役时,就从事了接触职业病的工作,但用人单位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刘顺在部队上服役的时候,就已经患了职业病,所以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一次性赔偿刘顺51万元。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