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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放弃投保,公司是否承担社会保险未缴纳的责任——韩磊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3-23 15:5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自己放弃投保,公司是否承担社会保险未缴纳的责任——韩磊
案情简介:
甲系乙公司劳务派遣至丙公司的员工,甲与乙、丙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乙公司为甲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是未缴纳其他保险。丙公司要为甲投缴社会保险,但是甲拒绝缴纳,并且写下承诺书。后甲因为个人原因在下班后被人杀害。家属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公司提交甲的承诺书一份,要求不支付各项费用。仲裁裁决支持了甲的家属的仲裁请求。公司乙、丙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法院进行审理。
目前法院争议的焦点在于:仲裁裁决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否依旧适用,以及适用范围是否为所有的企业。通过律师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该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政务院(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第一条便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一)工厂、矿场及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同时,鲁人社办发〔2012〕7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山东省劳动厅 财政厅 总工会 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因此,一审判决依然支持仲裁阶段的裁决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