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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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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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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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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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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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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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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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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王萍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1-14 20:5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王萍律师

一、 案情简介
       叶某于2012年7月1日到某青岛分公司处工作,从事财务工作,2013年4月24日发生工伤,其于2013年5月份发现怀孕。在职期间,公司为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3年8月公司以叶某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上班,连续旷工5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中,叶某已自行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心领取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叶某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1、确认某青岛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并支付赔偿金8417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36元。
二、 裁决结果
       1、确认某青岛分公司与叶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支付赔偿金8417元;
       2、法正招标青岛分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叶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36元。
三、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伤)不主张撤销该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主张确认解除违法、支付赔偿金,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 解析
       本案中,某青岛分公司以叶某旷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能举证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和规章制度已经民主、公示程序,系违法。此种情况下,叶某可以选择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现叶某主张某青岛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视为其选择与法正招标青岛分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而是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其次,根据法律不应使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原则,某青岛分公司的解除决定系违法,故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免除期应当承担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否则显属不公,且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决定违法、支付赔偿金的,应当依法一并支付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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