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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真相 ——由念斌案所思——城阳田翠丽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9-15 09:2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有限的真相 ——由念斌案所思
念斌无罪释放,正如其辩护人张燕生、斯伟江所说,平反冤案、宣告无罪,是一个合力,众多的良知和坚持汇成一个正义的判决,由此也引发我们更多的思考:
城阳律师、城阳律师事务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田翠丽律师
1、其实,到今天为止,我们都不知道谁是真正的凶手,真实情况到底是怎样的?唯有当事者最清楚。在此引用其辩护人的一段辩护意见:很多人,一般情况下,都会以为,程序不重要,只要结果正确就可以了,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甚至是很多法律人心中根深蒂固的偏见,但是,实际上,重实体轻程序,根本就是一个伪概念,没有程序就不会有实体,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就根本不能实现。侦查取证的程序合法规范,是保证其结果正确的必须。比如,违反法定程序的刑讯逼供,就可能会产生错案;不遵守程序的鉴定,就可能会产生错误的鉴定结果。念案检方出庭的鉴定人,和检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那就是鉴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正确性受到影响,这个观点,理论上确实是可能的,但是,因为程序上存在那么多的问题,那么结果,就完全有可能会出现错误,这是死刑案件,关系到已经失去的两条生命,和一条悬而不决的生命,这种可能性的错误,是法庭绝不应当犯的。如果存在疑问,如果存在错误的可能,对相关的证据,就不能认定。因为对于一个刑事法庭来说,可能的错误,错误的可能性,都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但因为法律的存在,以及我们认可用法律的方式决绝问题,所以,必须把客观事实放入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操作。但是,因为法律已经制定了框架,让我们在框架内去解决问题,即试图通过证据还原事实,但又因刑事定罪规则的严谨性,对证据的高标准要求,如果证据不足以定罪,那么相关的证据就应被否定,进而无法还原事实,最终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在这个问题上,大致可以总结为三种情况,第一,所有的(部分)证据都是伪造的,当然无法还原真实的事实,可能导致冤案;第二,所有的证据都是真实的,但是因为在取证上存在非法性或者其他瑕疵,导致证据被否定,无法还原真实的事实;第三,所有证据都是伪造的,且程序上存在违法性。这三种情况,前两种可能使犯罪嫌疑人脱罪,后一种则可能造成冤案。
念斌案从形式上更符合第三种情形,证据因调查程序存在瑕疵,证据自相矛盾,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无罪。同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受到合理怀疑,所以判其无罪是正确的。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若出现第二种情形,我们会发现,事实真相与法律真相出现了冲突 。由此我们得出,因法律的局限性,通过法律的方式根本无法准确的还原原始事实,因此通过法律判决,给公众的事实或真相,仅仅是法律上的事实和真相,并不一定是“真正的真相”。 (如美国的辛普森案)
2、法律是处在现代社会的我们所默认的争端解决方式,当我们选择了法律,就意味着我们选择了有限的真相和有限的正义,也意味着我们在必要的时候要为此付出代价。例如念斌所受的8年牢狱之苦,还是那句话:我们之所以选择法律手段,并不是因为它是最好的,而是因为它是比较好的,在我们没有找到其他更好的方式之前。
3、所以,就念斌案而言,它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在法律意义上,是值得肯定的。因此,我们只能说它是法律上的正确。但是事实是否正确,我们都应保留观点。。
4、张、斯等前辈为此案作出了卓绝的努力和牺牲,正是怀着追求公平公正的强大信念,才得来这迟来的正义。我们流泪感谢,一半是欢喜,一半是悲伤。个案正义的伸张不单是律师的胜利,其实更是法治进步的胜利。
一个律师的成就感,并不是来自于你会赚多少钱,而是来自于“我做到了”,因为“我改变了某些东西”。所以,很感谢和敬佩张燕生律师、斯伟江律师的精神和勇气,二位均是律师学习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