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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带薪年假工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城阳韩维利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9-15 09:27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例总结
2010年11月,张某到城阳某公司工作。2013年10月,劳动合同期满。工作期间,城阳某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调动工作岗位,且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和加班费及高温费等。故张某申请仲裁索要: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2014年4、5月份工资4304元、经济补偿金122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827元、加班费30896元、高温费144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8500元。
仲裁裁决:城阳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张某2014年4、5月份工资9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978元、加班费4488元、高温费640元。
案件总结:
城阳律师、城阳律师事务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韩维利律师
1、张某需申请仲裁前通过书面方式邮寄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搜集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至2013年10月。期满后可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