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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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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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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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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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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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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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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损害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办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07 16:3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关于雇佣伤害案的一点心得
       
          自从最高院出台了新案由规定之后,就取消了雇佣伤害这一案由,添加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这两个案由。根据最高院的释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提劳动关系劳务者因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是以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为基础的,这与存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明显不同。
根据最高院的释义可以看出,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基础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若形成了劳动关系则应该走工伤程序。但是实际操作中,一般只要不是长期上班,按月发工资的,法院基本上都会按照个人劳务关系去立提供劳务者受害或者提供劳务者致害。举个例子,比如在工地上干活不小心受伤的,尽管是劳务公司雇佣的,还是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去立案。
好了,上面是对案由规定的一个说明。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案子关键所在就是证据!到底能不能证明①雇佣关系的成立②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害的事实。若能证明这两点,那么这种案子就成功一半了。至于怎么证明上述两点,一般情况下就是靠录音证据,工友的证人证言了,若受伤的时候是打的120,救护车现场出警的,出警记录也能作为一个证明。其实这也是当前的一个现状,因为基本没有劳务公司或者个人去跟受雇佣者签订一个协议。所以,每一个案子怎样收集证据就成了重中之重,因此作为代理律师要尽可能的去帮助当事人去搜集证据,这样案子才会顺利的进行下去。
在搜集证据的同时,还要理顺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因为雇工伤害的案子大部分都是在工地上受伤的。这就导致了可能会有好几个被告。理顺各个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但是我的观点是只要有那么一点关系的,就全告上,不论是发包,承包,还是分包的,虽然显得乱,但是却有利于原告。因为这种案子,大部分情况下就调解了。被告越多,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也好做工作,每人出一点,案子也就结了,又快又省事。
当然,这种案子还有一大难题就是送达。如果真是不好送达的,还真没有办法。当然,牵扯到赔偿的话,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农村还是城镇也是个问题,说白了还是证据的准备,最好的就是有没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没有的话,就比较麻烦了,就要多种证据佐证了。比如居委会的居住证明,当地银行卡的消费明细,租房合同,房东的证言等等。证据搜集齐了,也是会按照城镇标准支持的。
         最后一点,现在这种案子法官都会划分责任,所以,开庭的时候,描述是怎样受伤的,不能仅仅说是不慎摔倒,或掉落受伤,而是应该仔细论述,尽量把责任推到雇主的身上,这样在划分责任的时候也会有利于原告。
上述就是我该类案子的一点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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