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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债务犯非法拘禁他人,最终判缓刑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07 16:2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为索取债务犯有非法拘禁罪最终判缓刑
×年×月×日10时许,被告人在×的纠集下将受害人约至×地方,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向受害人索要债务未果,后将受害人房产证拿走作为抵押,迫使受害人写下多张欠条。直至当日14时许将受害人放走。
过后四天8时许,被告人又与×一起将受害人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采取殴打等方式逼迫受害人再次写下欠条,直至17时许将受害人放走。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一个月后,被告人到公安局自动投案。
我们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主动投案,属于自首;
2、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主动认罪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
4、被告人是学生,思想单纯,只是为了索取债务,才导致触犯了法律。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5、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6、被告人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7、被告人所在社区愿意对被告人进行帮扶教育,做好矫正工作;
最终,我们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判处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中相关法律适用如下: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