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劳动争议 >
工厂搬迁,工人选择辞职可获经济补偿吗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8-03 13:4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受金融危机的影响, 即墨市刘女士所在的某有限公司为了节约原材料运输成本,决定将生产地点从即墨市搬到原料产地的黄岛经济开发区。上有老母,下有上小学女儿的刘女士表示跟随工厂迁移有困难,只得向工厂提出辞职,但就补偿金的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所以刘女士将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工厂给经济补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共计22000元。近日,即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庭审中,公司负责人表示,工厂之所以搬迁到开发区,就是因为金融危机,工厂要节约成本,如果要给付工厂的补偿金,那么工厂搬迁就没有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从而搬迁就没有必要,并且,公司有规定,如果员工不愿意跟公司去黄岛经济开发区工作,可以选择辞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决: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因为公司经营改变与劳动者所订立的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职工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仲裁庭最终裁决有用人单位支付刘女士的各项费用近20000元。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后,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本案中,刘女士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刘女士相关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