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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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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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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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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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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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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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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若干规定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4-07 09:2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和保税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管辖范围,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更有利于仲裁委对争议案件的处理,充分发挥各级仲裁委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人事争议处理决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的管辖,按照以地域管辖为主,以级别管辖为辅,以其他形式管辖为补充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中央、省驻青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外地驻青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上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内三区之外的,一方当事人既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市)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条 各区(市)和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本辖区内,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上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市)和保税区等辖区内的,一方当事人既可向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区(市)和保税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和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 同一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一方当事人向任一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市或区(市)和保税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收到仲裁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与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不一致的劳动争议,应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裁决前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第十一条 下列劳动争议应当报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㈠受移送的区(市)和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㈡区(市)和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
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案件涉及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需回避的。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受理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不得重复受理;受理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先受理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最先受理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区(市)和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本级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市)和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十四条 人事争议的管辖,在没有新的法规出台前,仍按《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8号)、《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青政发[2003]31号)和《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青人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所在机关的管辖级别和所在地,由市或区(市)和保税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十六条 驻青师级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团级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若干规定>的通知》(青劳仲委字[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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