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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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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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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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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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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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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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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返岗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3-30 21:5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请假返岗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卢某系原告公司锅炉工,按照工作安排应在下午2: 00-6: 00上班,因在推煤过程中不慎将裤子扯破,便向主管请假回家换裤子。当天下午3时27分返回单位,途中不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卢某向被告提起工伤确认,被告认定卢某受伤为工伤。原告认为卢某请假后在单位外发生事故,不能认定在上班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任何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认为卢某回家换裤子是经原告处的领导同意的,属于请假,换裤子后又去上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上班途中,确认为工伤是正确的。原告不服被告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工伤认定书。

    法院认为,卢某请假回家又返回单位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维持被告做出的工伤行政确认。

    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应该紧紧围绕认定工伤过程中的“ 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原则。 上下班途中,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是职工因工作原因、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完成的上下班的合理路程。 修改后的《 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时间未作严格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因客观原因需提前上班、或者下班后在单位休息一段时间再回家,以及对于因非工作原因在上下班路途中滞留延长上下班在途时间后又受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职工在下班时间顺便用餐、或者办理其他个人事宜而延长的回家时间,再继续回家的情况,也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如果职工上下班路途有多条路线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属于合理路途应当按照合法、安全、就近等合理性原则进行认定。但是,因工作之外的其他原因而绕行非上下班所经过的合理路程时,在其他路程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卢某请假回家换好裤子后又去上班,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称不能认定为上班途中,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卢某在去上班的路途为非合理路途,所以被告认定为工伤是正确的。

    实践证明,《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时间未作约束性规定,有利于敦促用人单位加强职工保险福利,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比如安排合理上下班时间和工作餐、休息场所、车辆接送等,尽量减少职工的交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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