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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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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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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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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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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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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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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院转发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3-03-21 20:0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青岛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转发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有关问题:
 
(一)根据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不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自201061日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处理当事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视为连续或继续侵权行为。
 
(三)人民法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应依法受理,不预收执行申请费。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有关问题
 
(四)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只将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一方列为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并应通知劳动者追加另一方为当事人。劳动者不追加的,应分别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或撤销案件。
 
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五)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只将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六)劳动者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三、关于终局裁决有关问题
 
(七)当事人的各项仲裁请求均符合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范围的,属终局裁决案件;仲裁请求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范围的,不属终局裁决案件。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以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九)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10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工资报酬,并按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第(1)项和本通知第(7)条规定确定是否属终局裁决。
 
(十)终局裁决案件中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
 
1、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
 
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中,涉及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补助费具体数额计算的,可以委托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
 
(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在裁决书上写明“申请人(个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十二)中级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时,以及基层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因不服终局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时,均应审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否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的,基层法院应当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待中级法院对用人单位提起的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审理。
 
(十三)中级法院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终局裁决的认定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十四)中级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应当依法予以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
 
用人单位撤回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并出具裁定书。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该调解协议中写明: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的诉讼,劳动者向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中级法院准许用人单位撤回申请的,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的诉讼恢复审理。
 
(十五)中级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经审查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予以撤销;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十六)中级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所作出的裁定书,自裁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七)用人单位提出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其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十八)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当事人所提出未经该终局裁决审理且可单独成诉的新的请求,应当先行仲裁。
 
(十九)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法院,先受理的法院应对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四、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
 
(二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劳动者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月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已及本通知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等货币性收入,不包括单位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非工资性收入。
 
(二十一)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工资计算基数按照本通知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计算。
 
(二十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延续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续定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因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二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条件的,按本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十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不要求存续劳动关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其他
 
(二十六)事业单位与其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十七)本通知自20106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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