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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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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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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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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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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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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王兵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21 11:06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王兵
审判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6民终3982号
主办律师:王兵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6日,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福邸金海翠林第C区12幢803号房,建筑面积51.08平方米,房屋价款按套计算为329976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买受人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即329976元。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产。合同未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被告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按合同定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应否解除。首先,原告是否向被告交付了房款。原告系从原房主孙某处购得涉案房屋,双方至被告处办理了合同变更手续,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虽然当时原告未实际向被告支付房款问题,但孙某已向被告付清房款,原告认可被告不参与房款,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而近2年时间孙某未向被告要求返还房款,被告也未向孙某返还房款,应视为三方默示以孙某的房款抵原告的房款。其次,原告的解除权是否消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原、被告双方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于2017年3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高巍于2017年3月18日签收,但未给出任何答复。原告于2017年4月5日诉至法院,其行使解除权未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预销字201124第011号);
        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孙某购房款329976元,并以3299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王兵律师系实战专家型律师,无讼作者。所撰文章经半岛都市报刊文报道及人民日报等媒体广泛传播。毕业于山东大学,曾任职于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人事管理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房地产法律实务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代理过众多复杂疑难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王兵律师为人正直、善良、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际、口碑极佳、专业素质出色,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目前专注于办理房地产案件和从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1 5323 501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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