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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买房了,定金能退吗-王兵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21 11:04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不想买房了,定金能退吗-王兵
审判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烟民一终字第444号
主办律师:王兵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9日,金泰公司的销售人员曾许诺在2年内办理房产证,于是买卖双方签订定房协议书,约定购买胶东·义乌小商品物流城43-35号商铺,并当场缴纳20000元定金,定于8月21日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当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约定需要三年半的时间才能办理房产证,因此,导致购房合同未能签订。李某多次找金泰公司协商处理此事,金泰公司不予理会。现请求判令金泰公司返还李某定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8月1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8月19日双方签订定房协议书后,上诉人按协议约定交纳了定金20000元,但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及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上诉人主张其去签订正式合同时,被上诉人未按其工作人员在签订定房协议时所做的“2年内办理房产证”的承诺执行,而是将办证时间约定为3年半。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的主张,否认其工作人员曾做过相关承诺,且否认上诉人曾按定房协议书的约定到过被上诉人处签订正式合同。针对双方争议的上述事实,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交了录音资料来证明存在签订定房协议时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曾做过相关承诺且其曾依约定去签订正式合同的事实,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包括其与孙宁通话时的录音。被上诉人在质证时虽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但被上诉人认可孙宁曾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此,被上诉人对其否认该录音真实性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义务。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提交的其与孙宁间的录音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采信。根据该录音所体现的上诉人与孙宁的谈话内容来看,在签订定房协议时双方对何时办理房产证应是有协商意见,但该意见也并非明确具体,而在此后双方为此问题又产生了分歧,未能协商一致,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以定房协议书附注中约定的“若定房者放弃购买该物业或在本协议约定的签约、支付首付款时间内,定房者未能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购买手续,视为定房者违约,开发商不予退还定房者已付全额定金”内容为据,拒绝返还上诉人交纳的定金,理由不成立,亦不符合公平原则。上诉人要求返还交纳的定金,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上诉人海阳市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李某人民币20000元。
王兵律师系实战专家型律师,无讼作者。所撰文章经半岛都市报刊文报道及人民日报等媒体广泛传播。毕业于山东大学,曾任职于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人事管理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房地产法律实务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代理过众多复杂疑难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王兵律师为人正直、善良、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际、口碑极佳、专业素质出色,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目前专注于办理房地产案件和从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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