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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王兵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21 11:0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王兵
审判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鲁02民终2448号
主办律师:王兵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4日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于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青岛市吴石路16号(桓竹苑小区项目)x号楼x户房屋,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94.7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1347912元,某房地产公司定于2014年9月30日前向于某交付房屋,如未在该时间内交付房屋,应当向于某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某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因市政施工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迟延交房,但根据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图纸变更等发生时间均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后,在某房地产公司已逾期交房的情况下,即便发生图纸变更、市政施工等原因,也不能因此作为免除某房地产公司违约责任的理由。
并且根据购房人提供的市长信箱答复意见,市政施工晚进场系某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的,故某房地产公司以此作为免除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一、某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63891元;
二、某房地产公司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134.79元向于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某房地产公司于房屋交付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某房地产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王兵律师系实战专家型律师,无讼作者。所撰文章经半岛都市报刊文报道及人民日报等媒体广泛传播。毕业于山东大学,曾任职于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人事管理工作经验和丰富的房地产法律实务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代理过众多复杂疑难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王兵律师为人正直、善良、富有爱心、擅长沟通交际、口碑极佳、专业素质出色,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现执业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目前专注于办理房地产案件和从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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