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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10-26 20:5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梁某与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
案件再现
2010年12月23日,梁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梁某是座落在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路双井街28号702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在1958年被国家经租,越秀区双井街28号702房是国家落实华侨政策,于2010年7月1日由房管局发还给业主,梁某继承所得。李某是该房屋的原租赁人,租金155,4/月,在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梁某接收房屋后曾与李某协商,并告知李某要收回房屋自用,但多次协商未果,且李某还不向梁某支付房屋使用金,故梁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某及其同住人员迁出房屋,并红支付从2010年7月1日起至迁出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1000元计)。
法院判决
李某按照原房租价格向梁某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律分析
房屋经租改为公租房之后返还给业主,这属于历史政策的遗留问题,因此在解决现业主和原房屋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格外谨慎。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梁某能否要求李某迁出涉案房屋以及房屋使用费的认定。梁某因发还和继承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鉴于1987年李某与广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征地拆迁安置协议》,涉案房屋因历史原因作为永久安置房被安排给李某居住,其对房屋具有长期租赁权,加之李某在本市并无其他住处,暂不具备搬迁的客观条件,故对于梁某要求李某迁出房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涉案房屋的永迁安置的性质,与一般租赁关系有别,以房管部门评定的同期住宅成本租金标准计算租金,是与当前的社会条件相吻合的,也符合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处理原则,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本案情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在以后的生活中出现类似案情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可以作为其他政策问题所引起的“后遗症”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