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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有公证就不能办理过户吗?律师告诉你真相并不是这样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7-01 08:31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遗嘱没有公证就不能办理过户吗?律师告诉你真相并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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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3日,曹先生亲笔书写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及存款无条件赠送给陈女士,2011年6月22日曹先生去世,2011年7月22日,陈女士经公证处作出接受曹先生全部遗赠的声明。2011年8月3日,陈女士携带遗嘱、公证书、房产证等材料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交易中心以曹先生的遗嘱未经过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陈女士无奈将房产交易中心的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该涉案房屋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争议焦点】
房产交易中心是否可以依据《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予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该《联合通知》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判决被告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对原告陈女士办理该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岳律师提醒】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范畴,且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不能成为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的依据。
本案中,曹先生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曹先生该书面遗嘱中“曹先生”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因此,在确认遗嘱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法院判决被告房产登记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维护了原告陈女士的合法权利也实现了已经去世的曹先生的愿望。
岳培培律师,青岛专业婚姻及房产律师,系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半岛都市报法律咨询台合作律师,在离婚、继承、房产纠纷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工作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电话:15726209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