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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通过民间借贷公司放款但未足额支付支付借款人,还款责任谁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5-24 16:12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出借人通过民间借贷公司放款但未足额支付支付借款人,还款责任谁承担?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日,刘某急需用钱。经人介绍,刘某找到了周某的担保公司。刘某表示要借4万元。周某说一个叫肖某的想对外放贷,不过4万太少,肖某不愿意借,至少借20万。刘某说不需要那么多。周某就说,要不这样你就跟肖某签一个20万的借款合同,我用公司给你担保,你在用房子抵押,到时候让肖某把20万打入我公司账户,我从公司借4万给你,到时候你把4万以及利息还我就行,肖某的20万你就不用管了,到时候公司会还上。刘某一看公司也挺大,也就答应了。后来担保公司倒闭,周某跑了。于是肖某起诉刘某要求还20万以及利息、违约金。(我方给刘某代理)
第一次开庭后,法官庭前调查。法官问肖某,20万元你是给肖某还是给周某担保公司的。肖某说是给周某的担保公司的。法官说,既然这样,你必须把周某和担保公司一起诉上。于是,庭上肖某追加了被告。由于周某已经潜逃,法院决定公告送达,并决定二次开庭。
法律法规:根据《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规定,1、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因此原则上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必须满足:①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合同。②实际已经给付借款。若仅仅签订了借款合同,没有给付借款,则合同没有生效,借款人不承担还款的责任。一般限于货币借用,不包括有价证券的借用。2、出借人应对已经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等书证,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借贷金额的多少、支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3、关于利息及其违约金约定,一般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利息的,最终收取的总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4、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书证上记载的金额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肖某称:刘某与担保公司的周末串通合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诱使自己与其签订了20万的借款合同,尽管钱打给了周某的担保公司,刘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①肖某与刘某签订的借贷抵押合同一份,内容为刘某向肖某借款20万,并以房子抵押。②周某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若刘某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承担还款义务。③周某的担保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说明款项已经发放给了刘某。④刘某写给肖某的借条一张(但该借条已被撕毁,肖某又重新粘好。)
第二次开庭:
首先,原告提交了上诉证据,对于证据,被告刘某代理人质证如下:证据一认可。但仅仅签订了合同,并没有给付借款,因此合同并未生效。证据二,不予认可,该承诺书上无刘某签字,我们未见过该承诺书,刘某本就办理了房屋抵押,该抵押完全够了20万,根本无需再让被告担保。证据三,不予认可,该说明仅有担保公司的章,无刘某签名,刘某根本未见过该说明,担保公司也从未将这20万打到公司的账户。证据四,不予认可。该借条已被撕毁,系肖某自行重新粘上。正因为刘某根本没从肖某那里得到借款,才从肖某那拿回借条撕毁扔掉的。后被肖某捡起重新粘上的。然后,在本案补充事实和辩论时,被告代理人坚持两点,1、肖某将钱打到了担保公司的账户上,刘某并未拿到钱,担保公司也没将钱给刘某。2、是担保公司欺骗双方,把钱骗走了,其实肖某、刘某都是受害者,担保公司与周末应该承担责任。
其实,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刘某都是受害者,都被被告二骗了。我在处理本案时一直强调该观点。不过最终本案以被告二被抓,已走刑事程序,本案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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