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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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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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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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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转账凭条要求返还借款获法院支持—城阳王兵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6-01-14 16:20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单凭转账凭条要求返还借款获法院支持—城阳王兵律师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中,因亲戚朋友关系及多年的贸易合作伙伴关系的借钱往往不好意思要求对方出具借条,结果往往就导致出借人在要求对方还钱时没有证据,或者借款人因以没有借条为由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尤其以现金、银行的转账方式的借款最后往往因为没有证据而放弃索要。本案的发生和最后的结果值得各位借鉴。

     张某和刘某系好朋友关系,在2013年4月29日,张某因购买汽车缺少资金向刘某借款5万余元,因双方系多年好友,未写借条,也没有在转账记录中写下借款或者留有相关证据,刘某直接将款项汇入了张某的银行账户,过了一年左右,刘某生意急需资金,给张某打电话让其还钱,结果张某一而再的拖时间,束手无策的刘某无奈通过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的方式凑足了生意资金。再后来,张某直接不接刘某的电话,直接导致气急败坏的刘某找到我,让我帮其要钱。通过与刘某的沟通,我发现本案的证据并不充分,告诫过刘某如果执意要求对方还钱,在法律上基本是没有希望的,是否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继续取证,刘某说,他已经不接我的电话了,我不在乎是否会败诉。由于执意要求我为其代理,于是,在接受委托后于2015年4月28日将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本案于8月份开庭审理,在7月中旬时,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原告仅依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上访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开庭恰好在该司法解释下发之后,因此(2015)坊黄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胜诉。判决对方依法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承担诉讼费。本案终结。

       王兵律师提醒:当事人在出借资金时,尽量留取相关证据,比如借条,在借条的书写上,尽量采用自己携带的笔或纸张。在通过银行转账时,也最好在转账留言中注明相关事项,比如借款多少钱,还款多少钱等等。在现金支付的情况下风险最大,应当签订书面的借条予以佐证。
(著作权归王兵律师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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