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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韩维利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7-17 14:15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保证合同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韩维利律师
2012年,某银行与李某、贾某、佟某签订联保协议。协议约定,李某、贾某、佟某遵循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两年之内,某银行可以根据小组内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任一成员自愿为某银行向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某银行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某银行与李某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向李某发放1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贾某、佟某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同日,某银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向李某发放了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之后,李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某银行将李某、贾某、贾某之配偶王某、佟某、佟某之配偶雷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贾某、佟某按照联保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保证责任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外之债务,因此,请求法院同时判令王某、雷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2013年,某银行依照借款合同、联保协议的约定,向贾某发放贷款10万元,用于贾某与王某的个体经营。
庭审中,除王某外,各被告对于某银行的起诉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均表示认可和同意。王某认为,该债务系保证之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自己从未在联保协议上签字,因此不同意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某银行本金、利息、罚息;被告贾某、佟某、王某、雷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某、佟某、王某、雷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相应范围内向被告李某追偿。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