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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驾驶证年检过期一年拒赔,法院判决赔偿——李彦霞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3-24 08:1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保险公司以驾驶证年检过期一年拒赔,法院判决赔偿——李彦霞律师
案情经过:
2013年12月份18日,朴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一侧,与停放在同侧的徐某名下的一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经交通部门认定,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朴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经保险公司评估肇事车辆推定全损,车损价值为人民币70097元。朴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097元整,后保险公司以朴某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限期一年多,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予理赔。后随向城阳法院起诉提起民事诉讼。
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仍然辩称事故发生时朴某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限期,不予理赔。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本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朴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审验,但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且驾驶证经审验合格后其效力具有连续性。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员,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并不等同于无证驾驶;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朴某驾驶证未及时审验并没有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三、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也未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后城阳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原被告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被告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但并未举证该种情形属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亦未举证其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且,驾驶证的有限期是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需要,与驾驶资格及驾驶能力并无必然联系,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是原告的驾驶证虽已过期脱审,但并不等同于原告已失去驾驶资格,也不当热增加承包车辆的危险性被告仅以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主张免责,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损失款人民币70097元。
一、本案当中对我方有利之处为:保险公司未提交保险合同,估计是因为投保单非本人签字。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已基本完成修订的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单证(以下简称《2014版示范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3月14日向社会公布的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修订,目前已基本完成《2014版示范条款》)的修订工作。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版示范条款》和配套单证与现行商业车险条款及单证相比,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重大改进和提升。
一是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障服务能力。为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保障的需求,《2014版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
李彦霞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