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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获法院支持管理权、使用权——郝洪超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3-23 15:5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小产权房获法院支持管理权、使用权——郝洪超律师
张某经营网吧,并雇佣其外甥刘某为网管按月开其工资。张某2006年全款购买某村开发的小产权房一套,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并非该村村民。2007年刘某结婚,张某出于好意将购买的小产权房借给刘某居住。后张某需要使用该房屋,多次要求刘某搬出该房屋,刘某拒不搬出。无奈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搬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样。
一审法院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审理该案。在审理中涉案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是张某于2006年全款购买,该房屋的管理权、使用权归张某所有;另张某出具购房合同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管理权、使用权。刘某在庭审中承认其现居住在涉案房屋,但该房屋应归其本人所有,张某是用刘某的工资支付,张某同意以该房屋折抵其工资。但刘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由张某享有管理权、使用权,涉案房屋现由刘某占有的事实清楚,刘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工资购买,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某无权占有、使用属于张某管理使用的房屋,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搬出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依然坚持其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不开庭审理,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与事实核对,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