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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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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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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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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一购房户持空白协议打官司 赢开发商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1-19 15:29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开发商手持购房补充协议认为购房人违约而拒绝交房,可购房人却说没有补充协议。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购房人提供的空白补充协议,认定开发商违约,判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限期交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原告将首付款支付后,在合同未约定公积金款贷出后时交付被告 的情况下,且在约定的交房时间过后而被告又未按期交房的情况下到被告处交款并无不妥,被告未在该幢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时及时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是违约 行为,因此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该幢楼房延期至2011年1月完工,在该幢楼交工后被告仍不履行交付义务,已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应 从2011年2月1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66756元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辩称有补充协议,与事实不符。遂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继续,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实际交付该房屋;原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剩余房款14万元支付给被告。 二、被告自2011年2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66756元的日万分之二违约金到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之日止。

  2010年3月6日,杨某购买一开发商开发的楼盘8号楼1单元401号房,交首付款66756元整。2010年6月12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438元,总金额人民币206756元……;该房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10月30日前交付使用……;出卖人交房逾期超过5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超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同时,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该合同在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后,杨某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贷款手续,于2010年10月15日贷出14万元。2010年11月,杨某到开发商处交余款14万元时,开发商说根据补充协议(附件四),杨某交款不及时已逾期违约,应交纳违约金2万元。杨某拿出自己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系空白,认为是开发商私自拟定的条款,自己根本不违约,不同意支付2万元违约金。杨某所认购的8号楼直到2011年1月完工,该幢楼房完工后开发商也未书面通知杨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无奈之下,杨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

  城阳律师网隶属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真诚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刑事辩护、金融房产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南阳中院二审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第20条载明:“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即补充协议也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也须“双方约定后签订。”上诉人虽称双方有补充协议(附件四)并据此主张被上诉人未如约交付购房余款,逾期违约。既然没有双方商订的有效补充协议存在,上诉人以自己单方认可的补充协议的约定主张被上诉人违约解除合同,显然不能成立,故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产,显系违约行为,原审按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亦无不当。遂于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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