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欢迎来到青岛城阳律师网 http://www.chengyanglvshi.com

更多<<专家律师

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更多<<联系我们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电 话:0532-68954386
传 真:0532-68954386
邮 箱:yuncelvshi6767@126.com
地 址:青岛市城阳区国际商务港404、406、517室
邮 编:266109
城阳律师|城阳知名律师|城阳律师网

金融房产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金融房产 >

民间借贷纠纷——陈群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5-01-14 21:1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民间借贷纠纷——陈群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日,刘某急需用钱。经人介绍,刘某找到了周某的担保公司。刘某表示要借4万元。周某说一个叫肖某的想对外放贷,不过4万太少,肖某不愿意借,至少借20万。刘某说不需要那么多。周某就说,要不这样你就跟肖某签一个20万的借款合同,我用公司给你担保,你在用房子抵押,到时候让肖某把20万打入我公司账户,我从公司借4万给你,到时候你把4万以及利息还我就行,肖某的20万你就不用管了,到时候公司会还上。刘某一看公司也挺大,也就答应了。后来担保公司倒闭,周某跑了。于是肖某起诉刘某要求还20万以及利息、违约金。(我方给刘某代理)
2013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法官庭前调查。法官问肖某,20万元你是给肖某还是给周某担保公司的。肖某说是给周某的担保公司的。法官说,既然这样,你必须把周某和担保公司一起诉上。于是,庭上肖某追加了被告。由于周某已经潜逃,法院决定公告送达,并定于2013年12月4日二次开庭。

        法律法规:根据《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纪要》规定,1、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因此原则上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必须满足:①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合同。②实际已经给付借款。若仅仅签订了借款合同,没有给付借款,则合同没有生效,借款人不承担还款的责任。一般限于货币借用,不包括有价证券的借用。2、出借人应对已经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等书证,应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包括借贷金额的多少、支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认定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3、关于利息及其违约金约定,一般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既约定违约金有约定利息的,最终收取的总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4、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书证上记载的金额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
肖某称:刘某与担保公司的周末串通合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诱使自己与其签订了20万的借款合同,尽管钱打给了周某的担保公司,刘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①肖某与刘某签订的借贷抵押合同一份,内容为刘某向肖某借款20万,并以房子抵押。②周某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若刘某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承担还款义务。③周某的担保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说明款项已经发放给了刘某。④刘某写给肖某的借条一张(但该借条已被撕毁,肖某又重新粘好。)

          第一,对于证据。证据一认可。但仅仅签订了合同,并没有给付借款,因此合同并未生效。证据二,不予认可,该承诺书上无刘某签字,我们未见过该承诺书,刘某本就办理了房屋抵押,该抵押完全够了20万,根本无需再让被人担保。证据三,不予认可,该说明仅有担保公司的章,无刘某签名,刘某根本未见过该说明,担保公司也从未将这20万打到公司的账户。证据四,不予认可。该借条已被撕毁,系肖某自行重新粘上。正因为刘某根本没从肖某那里得到借款,才从肖某那拿回借条撕毁扔掉的。后被肖某捡起重新粘上的。

           第二,对方可能还会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应该是周某的担保公司给与刘某签订的,内容可能是由担保公司代替刘某先行收款(因为还没二次开庭,肖某到底有没有该份证据,还无法确定。只是刘某回忆说好像签订了该份授权委托书)。对于该份证据,首先仔细看下代理权限,代理人签名等看看有没有瑕疵。其次,再往民法五十八条上靠,认定该授权委托无效。

         第三,庭上坚持两点,1、肖某将钱打到了担保公司的账户上,刘某并未拿到钱,担保公司也没将钱给刘某。2、是担保公司欺骗双方,把钱骗走了,其实肖某、刘某都是受害者,担保公司与周末应该承担责任。
由于周末最终被抓,这个案子一直没判决。


分享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