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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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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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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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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后悔,定金可以退吗?——城阳王兵律师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4-09-15 08:08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初,原告下班回家的途中收到一张印刷精美的售房宣传单,由于被宣传单的内容所吸引,于8月19日来到售楼处签订《定房协议书》,该《定房协议书》不仅包含具体的楼座楼号,而且定于21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21日当日,原告携带首付款来到了售楼处,准备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正当原告审阅合同时,发现合同的内容与开发商当时宣传的差距过大,而且尤其让原告无法忍受的是当时签订《定房协议书》时,销售顾问告知自交房2年内办理房产证,而《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是交房3年6月个内办理房产证,于是原告拒绝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要求返还已经缴纳的定金,被开发商拒绝后,遂引发本案诉讼。
青岛城阳律师、城阳律师事务所、城阳王兵律师
【代理过程】
王兵律师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听取了原告的叙述后,我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具有原告所称的2年和3年6个月的事实,在指导当事人完成了相关取证工作后,诉讼至某区人民法院,在本次诉讼中,除了《定房协议书》以及收条收据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只有一份与开发商经办人的录音材料,庭审中,被告承认开发商经办人孙某系公司工作人员,但是否认录音系此人的。于是,法庭向原告询问了一些问题:包括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孙某系开发商工作人员,原告是否有证据证明录音中的孙某系开发商工作人员,王兵律师作为代理人明确回答了法庭,没有证据,这些事实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录音证据的取得形式合法,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录音的声音系开发商经办人孙某的声音,并据此认定被告不存在违约,也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事实,做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结果,于是提起上诉,其最为主要的代理意见即为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二审中,法院认可了我们的录音证据,也认可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并据此认定开发商负有对否认该录音真实性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的义务,于是做出判决: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书,改判开发商返还原告当时缴纳的定金。本案终结。
【案件总结】
本案一审之所以判决原告败诉,是由于法庭认为被告做了一个否定的主张,根据持否定之人无证明责任的原则,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故原告必须对此节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从而将主张否定事实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绝对化,而这必然会加重我方的证明责任,当事人提出一个肯定性主张,一般属于一个肯定性的事实,据此,法官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肯定性主张提出方的当事人是符合《证据规定》的,如果,无限制的要求肯定性主张提出方的当事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原告真能证明此节事实,,则本案的事实真相已明,法官可以直接裁判,而如果原告难以证明此节事实,则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不仅直接导致原、被告之间的证明地位的不平等,而且显然将证明的重担全部压在原告一方,被告反而无需承担任何证明责任,诉讼的不公正就不可避免,有时,案件结果的不满意不仅仅是对方找了关系,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判案法官对于本案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和双方提交的证据认识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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