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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庆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青岛市资深律师。
行业任职: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共城阳区法律服务行业党委委员,山东省律协网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社会任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咨询专家,青岛市人民监督员,青岛市青年联合会委员,城阳区青年联合会常委,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特聘专家,青岛农业大学校外导师。
曾获荣誉: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司法行政部门先进个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城阳区十佳律师,城阳区十佳社区法律顾问。李瑞庆律师为人诚信、办事认真、思维缜密、技能卓越,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执业多年来凭借卓越的技能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广大当事人的一致赞誉,并且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党政法律实务、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权、金融房地产、离婚纠纷等领域。
电话:1775329867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910167220
崔明玉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名誉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青岛市优秀律师,城阳区十佳律师,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极强的业务能力,在多年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专长领域:刑事辩护、海事船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等。 
咨询电话:13305329886
办公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04100796596
金学善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从事教育和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办案缜密细致,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金融民间借贷、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
电话:13583257195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执业证号:13702201010779797
张振明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竭尽全力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专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
电话:1505321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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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710295172
李斌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法律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8561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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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610892119
张勇律师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现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有娴熟法律知识,较高律师事务策划能力,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专长领域:涉外法律、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等。
电话:135893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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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702200810521563
王涛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王涛律师毕业于山东曲阜大学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对民商法有全面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主要擅长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仲裁等诉讼业务与常年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电话:1306122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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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霞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李彦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多年,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
电话:131562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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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13702201011412342
蓝恭佳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部门主任,蓝恭佳律师始终秉承“诚信、执着、敬业、奉献”的原则为当事人服务,并运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强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民事侵权、商业合同、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等。
咨询电话:18669869168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室
纪颖颖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党支部委员,行政部主任,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纪律师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人诚恳,做事认真,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业务专长:离婚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
咨询电话:1866986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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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死亡赔偿金继承人如何分割--田翠丽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02 19:2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亡者死亡赔偿金继承人如何分割--田翠丽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刘某、付某告与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2015)城民初字第30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判决结果,刘某(死者母亲)、付某(死者配偶)双方共应得到赔偿款638568.72元,且已汇到法院银行账户,刘某多次与付某协商赔偿款的分割事宜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赔偿款221488.38元,诉讼费用由付某承担。
        被告付某辩称,刘某诉称的涉案赔偿款638568.72元属实,但其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均由付某垫付且已实际误支出,陪护人为付某,故上述费用均不应参与分配。死者误工费属于与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不应参与分配,另一半应按照遗产继承分配,被扶养人生活费由被扶养人自己领取。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界定的是收入损失赔偿,是家庭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死者在交通事故中占50%的责任,在分割各项赔偿项目时充分考虑。综上,付某认为刘某仅应取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其他项目不应参与分配。

律师观点:
        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等人取得的赔偿款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受害人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与死者共同生活居住的近亲属今后可得经济利益的补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鉴于付某是死者的配偶,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孩子的成长也需要更多的经济成本,因此在分割时法院会予以考虑、照顾子女的需要。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中,付某及子女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其紧密关系程度明显高于刘某,因此,在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分配上,酌定由付某及子女分得较多部分,由刘某分得较少部分为宜。
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648934.72元(含保险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0366元),由刘某分得155000元,由付某及子女共应分得的赔偿金数额为493934.72元。



田翠丽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电话:150 9223 9332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406(城阳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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