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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死亡赔偿金继承人如何分割--田翠丽
发布者:城阳律师李瑞庆 + 时间:2019-03-02 19:23 + 来源:www.chengyanglvshi.com
亡者死亡赔偿金继承人如何分割--田翠丽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刘某、付某告与XX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做出(2015)城民初字第30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判决结果,刘某(死者母亲)、付某(死者配偶)双方共应得到赔偿款638568.72元,且已汇到法院银行账户,刘某多次与付某协商赔偿款的分割事宜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赔偿款221488.38元,诉讼费用由付某承担。
被告付某辩称,刘某诉称的涉案赔偿款638568.72元属实,但其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均由付某垫付且已实际误支出,陪护人为付某,故上述费用均不应参与分配。死者误工费属于与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不应参与分配,另一半应按照遗产继承分配,被扶养人生活费由被扶养人自己领取。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界定的是收入损失赔偿,是家庭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死者在交通事故中占50%的责任,在分割各项赔偿项目时充分考虑。综上,付某认为刘某仅应取得其被扶养人生活费部分,其他项目不应参与分配。
律师观点:
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等人取得的赔偿款项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受害人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与死者共同生活居住的近亲属今后可得经济利益的补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鉴于付某是死者的配偶,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需要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孩子的成长也需要更多的经济成本,因此在分割时法院会予以考虑、照顾子女的需要。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中,付某及子女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其紧密关系程度明显高于刘某,因此,在对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分配上,酌定由付某及子女分得较多部分,由刘某分得较少部分为宜。
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648934.72元(含保险公司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0366元),由刘某分得155000元,由付某及子女共应分得的赔偿金数额为493934.72元。
田翠丽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学士,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务实”的原则竭诚为当事人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仲裁、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等案件的处理和调解,欢迎来电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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